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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绿色无毒”合浦县司法局开展“6.26”禁毒法治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19-06-27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李小花)6月26日上午,合浦县司法局副局长凌国际带队到县还珠广场开展了主题为“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6.26”国际禁毒日法治宣传活动。

合浦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安洪检查指导合浦县司法局禁毒宣传工作。

    “常见的毒品有大麻、鸦片......它对你个人和家庭会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对社会也会带来难以挽回的危害,希望你们自觉抵制毒品,并向你的家人、亲朋好友多多宣传毒品的危害,拒绝毒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凌国际副局长向来往的群众开展禁毒宣传。

合浦县司法局副局长凌国际正在向群众讲解毒品危害。

合浦县司法局局长助理黄忠勤正在向群众发放法治宣传资料。

  此次禁毒宣传活动,合浦县司法局通过拉横幅、设展板、发放宣传手册、解答群众咨询等方式,向过往的群众普及毒品知识,介绍常见毒品的种类、特征、危害,以及如何识别、预防和抵制毒品等内容,宣传毒品对家庭、对个人、对社会的危害,宣传禁毒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倡导健康人生,远离毒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当中。

  我国关于毒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五种毒品违法行为:

  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 200 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或者甚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种植婴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 500 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对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人,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原植物种子、幼苗予以没收。

  4、 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是指用各种方式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可以免除处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5 、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法规,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对走私行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罚。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毒品罪(第 347 条);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 347 条 ) ;

  3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第 348 条 ) ;

  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 349 条);

  5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第 349 条 ) ;

  6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 350 条);

  7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 350 条);

  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第 351 条 ) ;

  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 352 条);

  10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第 353 条 ) ;

  11 、强迫他人吸毒罪 ( 第 353 条 ) ;

  12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第 354 条 ) ;

  13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第 355 条 ) 。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黄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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