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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舞蹈课后脊髓损伤导致再也无法站立 培训机构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0-08-11  来源:央视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女童舞蹈课后脊髓损伤导致再也无法站立 培训机构是否担责?

  央视网消息:2017年7月的一天,江苏南京的8岁女孩小好和往常一样来到舞蹈培训中心参加训练。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小好的双腿突然无法站立,整个人瘫倒在地上,时至今日,她再也没能重新站立起来。从曾经的翩翩起舞到如今的半身不遂,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三年前,董女士为了让女儿多一项才艺,于是花了2600元给她报名了一个舞蹈培训班,小好特别喜欢跳舞,董女士也很是开心。

  2017年7月6日这天上午,小好和其他学员一起来到培训中心上课。根据当堂舞蹈老师任某的安排,课程的前50分钟用于练习踢腿、劈叉、下腰等基本功,之后的半小时则是学习中国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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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当时现场的话,那个舞蹈培训学生的话有18人,现场的舞蹈老师只有1人。

  练习基本功时,由于每个学员的基础和身体素质不同,舞蹈老师任某根据“是否能独立完成下腰动作”这个标准,将学员分成两拨人,小好属于不能独立完成的学员,需要老师的辅助。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舞蹈老师(任某)出庭作证的内容的话来看,当天她还是像往常一样参加一些正常的舞蹈培训,也没有人向老师反映有孩子跌倒,有不适、有不舒服的这种情况。

  舞蹈班下课之后,小好又赶到另一个教室参加文化课辅导班。两地之间不过3分钟的路程,刚到教室,小好像是整个人失去支撑一样,忽然跌倒在地,再也站不起来。

  看到此情此景,在场的老师立即通知了小好的父母以及培训机构,然后把小好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就医诊断,小好的情况不容乐观。

  原告代理人:认定原告脊髓损伤留有截瘫,肌力二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及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害一级伤残。鉴定意见二,原告的护理期、营养期均至伤残评定前一日。鉴定意见三,原告在护理期限结束之后需要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回顾】培训机构是否失责 课堂上发生何事

  小好的父母认为,女儿之所以受到如此之大的伤害肯定与舞蹈课上练习的下腰动作有关,培训机构存在失责的情况。那么,课堂上,是否真如舞蹈老师任某所说的那样什么也没发生?练习下腰与小好的损伤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呢?

  突如其来的意外让小好和她的家人措手不及。事发之后,虽然培训机构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他们自认为在这次意外中没有过错,所以无需担责。

  董女士认为培训机构应该为这场意外的发生负责,由于每次协商都以失败告终,董女士一气之下起诉培训中心,要求对方赔付各项损失约220万元。与此同时,还追加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为第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

  2018年12月28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在法庭上,作为被告一方证人出庭的舞蹈老师任某以及原告小好的父母,就事发当日的情况给出两个完全相左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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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当时是一个老师还是一群老师在?

  培训中心舞蹈教师 任某:就我。

  法官:这个舞蹈结束以后有没有什么问题?

  培训中心舞蹈教师 任某:没有。

  对于任某的说辞,董女士并不认同。

  小好的母亲 董女士:小孩在跳舞过程中感觉到腰疼,就是下腰的时候,然后起来的时候可能没起来一下子摔倒了。陈某(培训中心现场负责人)在场的,他也是认可这个话的。然后陈某还问了,说小好你腰疼还能跳舞吗?过一会她说好像现在又好一点了,刚才是腰疼腿很麻,现在好像又好一点了,又好一点又坚持跳了一会舞。

  其实,舞蹈培训教室装有摄像头,但事发后没及时提取和保存数据,所以原有数据被覆盖而无法提取。由于双方的说法相去甚远,不能准确还原当日的情况,就小好是否在舞蹈练习过程中摔跤受伤的问题无法得出结论,也难以界定责任主体。

  董女士坚持,被告一方在教学管理中存在严重过错,而且与小好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女士曾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损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无法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鉴定机构认为这个小好的受伤事件下来也有一年时间了。第二,这个脊髓损伤本身的复杂性,目前的医学技术是没有办法进行一个准确的评价的。

  被告一方认为,小好受伤的事实有不实和不清的地方,原告提供的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损害是在培训中心学习跳舞过程发生。而且,鉴定机构对小好损害原因没有相应的认定。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焦点】责任主体及赔偿金额成为庭审焦点

  本案中,最关键的视频证据没有留存,由于时间间隔长,且脊髓损伤本身的复杂性,鉴定机构也无法出具小好的伤与那次在培训机构的舞蹈课有直接关系的证明。那么,培训中心真的就没有责任吗?接下来的庭审重点又在哪里?

  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的焦点主要聚焦在责任主体以及赔偿金上。

  庭审焦点一:责任主体是谁?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徐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一方认为,徐某作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在收取学费时并没有要求学员通过公司账户缴纳学费,反而是走个人网络支付软件收取,因此个人与机构之间存在账目混乱的问题,所以徐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被告代理人称,培训中心有专门的银行账户,财务管理是独立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只是为了方便学员缴纳学费才使用网络支付软件,但收款后仍将学费转入了培训中心账户。因此,徐某无需负责。庭上,被告方出示了财务审计报表,证明有独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我们最后认定这个财务混同这块不成立,责任主体的话最后是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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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焦点二:40万元医疗费该如何认定?

  就这个数目而言,培训机构表示不能接受。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最后我们就把医疗费这个费用产生的这块的话,我们从合理性,从与孩子的伤情的关联性,最后放宽了进行认定。

  另外,原告认为,被告培训中心没有舞蹈教学资格,聘请无教师资质的老师私自开办舞蹈班。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培训机构按照程序领取了相应的培训资质,现场的老师的话,她是一个大学生,大学没毕业在培训中心兼职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培训班学员年龄较小,人数较多,舞蹈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培训中心应当尽到特别注意义务。然而,舞蹈培训现场却只有一位大学未毕业的兼职老师。法院认定培训机构存在过错。

  【审结】原被告就各自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法院如何认定

  原告、被告双方就自己的主张,给出了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经过审理,法院是如何认定的?最终,谁又该为这场悲剧负责呢?

  董女士一家除了提出40万元医疗费的赔偿外,还提出了后续十年的护理费约74万元,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约220万元。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鉴于以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护理费的标准也可能会进行改善,也会进行提高,所以我们的话,最后做出先认定五年的护理费,以后的护理费的话,她可以以后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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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原告、被告双方的说辞,最终,法官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当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暂未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涉及到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根据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原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事发时,小好已年满八周岁。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如果是按照民法总则的话,小好这个年龄正好应当要使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情形。不过在法学理论中,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院认为,2017年7月,小好遭受人身损害时已满八周岁,但不满十周岁,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旧法《民法通则》。法院认定案发时小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下腰危险的认知、判断及预防能力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培训机构赔付小好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9万余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培训中心应赔偿小好共计16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判决,随后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法官提醒,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一定要多方考量,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我认为父母的话,要多加地注意,多走访,多了解,这个培训机构是不是有资质,培训机构有没有相应的丰富的经验,老师的师资力量等等,我认为父母也要做到谨慎小心。

中国法制网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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