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有违法行为期满后发现也应处理
作者:魏传治
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司法实践中,办案部门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一审判决宣告缓刑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反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如何处理这种情形,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有意见认为,犯罪分子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由有关部门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但应在缓刑考验期内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后,才被发现其在考验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此时就不宜再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妥当。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即使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的立法本意是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行为,是对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的禁止性规定,一旦违反,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还是缓刑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所以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是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再犯新罪、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没有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为条件的;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即使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如果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撤销缓刑不应当只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进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刑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而是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可见,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原判刑罚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即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被发现,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有关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发现的过错行为,不能作为免除被宣告缓刑罪犯“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宣告缓刑罪犯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应当由其是否“违反监管规定”的自身因素决定。而不能因为有关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的过错,或者缓刑考验期已满,就免除其“执行原判刑罚”的罪责。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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