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4年,梁大姐(化名)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入银行账户等方式,陆续向女儿阿银(化名)、女婿阿金(化名)支付款项共计数十万元。2024年7月14日,梁大姐与阿银、阿金签订借款还款协议,双方确认:截至当日,阿银、阿金共向梁大姐借款40万元,并对还款方式、还款期限、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作出明确约定。梁大姐的外甥女阿清(化名)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

2024年7月18日,阿清口头向梁大姐作出承诺:“如果你女儿还不了的,我包还清给你。”之后,阿银、阿金仅偿还了1万元本金,未再还款。
2026年4月,梁大姐将阿银、阿金及阿清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
阿银、阿金辩称,梁大姐交给他们保管的款项仅有26万余元,其余款项均为梁大姐自愿赠与,用于阿银坐月子及日常生活开支。
阿清则辩称,自己只是见证人,案涉款项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大姐与阿银、阿金虽系因其他行为产生经济纠纷,但双方已于2024年7月14日通过协商清算达成借款还款协议,明确阿银、阿金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还款计划等,故梁大姐与阿银、阿金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梁大姐转账给阿银、阿金的款项数额大于40万元,双方于2024年7月14日达成的借款还款协议合法有效,而该协议确认阿银、阿金尚欠梁大姐借款本金40万元。阿银、阿金仅偿还1万元,故阿银、阿金尚欠梁大姐借款本金39万元。现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梁大姐请求阿银、阿金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借款还款协议约定,梁大姐请求阿银、阿金支付违约金3.9万元,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梁大姐请求阿银、阿金以尚欠的借款本金39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但考虑到已支持3.9万元违约金,故法院支持以尚欠的借款本金3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
关于阿清是否要对阿银、阿金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院指出,阿清虽口头作出一般保证意思表示,但保证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可成立。梁大姐与阿清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阿清亦未以书面形式作出保证承诺,仅依据录音中的口头保证承诺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梁大姐要求阿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阿银、阿金共同偿还梁大姐借款本金、违约金合计42.9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亲属间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借款合意证据是关键。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常因顾及情面,未明确款项性质、留存相关凭证,一旦亲属关系破裂,极易出现“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说是赠与”的纠纷。该案中,双方经事后对账清算,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总额、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构成法院认定借贷关系的核心关键证据,即便阿银、阿金主张部分款项属赠与,在书面借款协议面前亦难以成立。
保证合同必须书面订立,口头保证无效。保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录音、口头承诺、微信语音等口头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可能因为“担保人”的保证欠缺书面形式要件而使自身的债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见证人≠保证人,一字之差责任天差地别。见证人仅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签字真实,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而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还款时,需按法律规定和约定承担清偿责任。该案中,阿清仅为见证人,其口头保证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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