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2岁的傅女士于2008年5月底进入南通某风机公司上班,从事对外采购工作。2010年6月初,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去年6月24日,傅女士所在的采购科根据公司品保部门的计划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采购防爆电动机和电机的合同,货物按合同时间到达并经检验合格入库。随后,公司设计科下达了销售排产采购设备的定额单和外购件汇总表,与原先采购要求不一致,但之前购买的设备已入库,无法再改。公司生产部门在使用电机时发现实物与技术要求不一致。一周后,公司就此事作出调查结论,认为品保部下单及销售排单参数不明确及采购工作不到位是造成这次采购错误的原因,给予傅女士等多人扣款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公布在公司内部网络交流平台。
“凭什么罚我180元?源头错了,中间环节必须是对的吗?”傅女士在交流平台上作出回复说。不久,傅女士就因为这句在公司内网群发的话,遭到了辞退处理。傅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公司方面在案件审理中拿出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行为管理规定》,其中的一条表述道: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检查、激励而故意制造事端、刁难或出言恐吓管理人员的,经查明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或开除,同时负激励200元至1000元。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南通某风机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原告傅女士双倍经济赔偿金共计12250元。
-法官说案
员工有表达看法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傅女士的言论来看,得不出该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事端、刁难或出言恐吓管理人员”的结论。因此,被告对傅女士予以辞退的处理于法无据,也与其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合同赔偿金12250元。被告提出上诉,后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这起新型劳动合同纠纷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承办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顾晓威分析说,今年以来,南通市中院受理的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多达941件,这其中有不少都属于企业与员工沟通不够才产生的矛盾纠纷。该案中被告将其上升到严重损害企业文化,并选择了解雇员工这种最严厉的过错惩罚方式,完全违背了企业文化“公司要关爱员工”的核心理念。公司应当给予每个员工表达自己看法的权利,并反思决策和管理是否出了问题。本报记者丁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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