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欧洲三国之行,留下许多外交佳话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踔厉奋发新征程 | “人工智能+”加出发展新动能

国务院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2014-03-01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要求,国务院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2部行政法规。

    《决定》修改的8部行政法规分别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决定》取消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缴付期限、首期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同时依照公司法规定,保留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验资证明的规定。

    二是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决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决定》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年度报告制度,并删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四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决定》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鉴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与改革方案相冲突,《决定》予以废止。

中国公众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