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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一份假期出游小贴士,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转眼间,2020年“中秋+国庆”超级豪华版假期“黄金周”即将到来!

  随着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和经济形势的持续好转,全国大部分旅游景点、商业、餐饮场所均已恢复正常营业。相信不少小伙伴已经做好了假期的出行计划。外出游玩虽好,但不要忘记保护自己!为此,二道江区法院为您带来假期旅游小贴士。

  1.“跟团游”被强制消费怎么办?

  《旅游法》第9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2.“跟团游”被变更已定旅游景点怎么办?

  《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3.“跟团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应该赔偿?

  《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0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假期出游,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同时,也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祝大家度过一个开心、快乐的国庆中秋假期。

  (杨蕾)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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